有別於律師、會計師等「執行業務所得者」有扣除成本支出再計算稅務的情況,一般民眾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,只能依法扣除新台幣12萬8千元的法定扣除額,大法官會議今天(8日)作出745號解釋,宣告所得稅法第14條第一項第三類及第17條不符憲法平等原則,有違憲情況,要求主管機關2年內修正。
司法院解釋,如果有一位教授的年收入是新台幣120萬,但為了教材花了新台幣20萬,根據現行規定,這位教授新台幣120萬的年收入,必須一毛不減地被認定為「薪資所得」進行扣稅,且也只有新台幣12萬8千元的薪資所得扣除額度;不過,要是被認定為「執行業務所得」,就可以用新台幣100萬來計算稅收。
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表示,條文爭點在於「所得稅法薪資所得的計算方式」,現行制度只容許「單一定額扣除」,這造成「薪資所得」跟「執行業務所得」的稅收結果,會有大幅落差,因此被認定是法律上的差別待遇。呂太郎說:『(原音)僅許薪資所得者,就個人薪資收入減除定額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,而不准許薪資所得者以該年度之必要費用,超過法定扣除額時,得以列舉或其他方式減除必要費用,於此範圍內,以憲法第7條平等權保障意旨不符,相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起2年內,依本解釋之意旨,檢討修正所得稅法。』
呂太郎進一步表示,大法官也認為限定新台幣12萬8千元的扣除額度,並沒有合乎平等原則,司法院認為就算是「薪資所得者」,只要能提出「必要費用」的證明,還是可以作為臺北市中山區優惠房貸 減稅的依據。呂太郎說:『(原音)一樣的薪資(快速借錢)基隆市暖暖區哪裡可以借錢 所得,那因為每個人情況不一樣,有的要支付較高的必要費用,有的並不需要,所以你用同樣的特別扣除額來計算,在同樣薪資所得者中也會產生不平?的狀況。』
司法院表示,為了車貸沒繳 貫徹租稅公平原則,財政部應該對稅務制度通盤檢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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